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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丧葬费及相关补助有新标准
录入时间:07-06-14 10:02:03 来源:乌海日报晚报版打印本文】【关闭窗口

    记者获悉,日前我市制定出台了关于提高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新标准。

    据介绍,新标准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职及离退休职工不分因公与非因公死亡,丧葬费均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标准计算;二是在职及退休职工因公死亡和离休干部死亡后,其遗属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5%(孤身一人按40%)计算;三是在职及退休职工非因公死亡后,其遗属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孤身一人按30%)计算。
 
    据悉,相关部门今后将不再每年发文,各区及市直各单位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相应的丧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并及时到人事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在供养条件取消后应及时报送人事部门备案。审批后从每年1月1日起执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由市人事局负责审批,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区各单位的审批工作。  姚青 刘建军

责任编辑:邢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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