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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主终审被判赔11万余元
录入时间:07-06-11 10:35:18 来源:乌海日报晚报版打印本文】【关闭窗口
    由乌达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的四川籍农民工李应志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报曾经报道)有了结果。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韩伟赔偿李应志11万余元,并承担二审受理费5728元。
 
    2003年9月14日,农民工李应志在矿主韩伟承包的乌达矿务局建安公司12层南井煤矿采煤时,因发生巷道片帮塌方,被砸伤右腿。经诊断,李应志为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并先后在乌达区个体诊所、宁夏武警总医院治疗,后因伤口感染不愈合发展成骨髓炎,鉴定为七级伤残。
 
    因赔偿问题未与矿主韩伟达成一致,李应志将韩伟诉至乌达区法院。该院一审认定韩伟与李应志形成雇佣关系,应承担11万余元的赔偿责任。但韩伟认为一审适用法律不当,已过诉讼时效,且以采煤承包人付国安也应承担责任为由,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李应志自2003年9月14日至2006年7月18日,一直在医院住院治疗,2006年12月8日申请劳动仲裁,并于同日提起诉讼,因此其主张未过诉讼时效。采煤承包人付国安与韩伟签订的承包合同,属于内部承包行为,且李应志受伤后韩伟支付了医疗费,说明韩伟认可李应志与其存在的雇佣关系。因此,法院驳回了韩伟的上诉,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特约记者文声 孙立勤
责任编辑:邢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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