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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对死刑复核案件裁判方式进行重大改革
录入时间:07-03-15 11:19:38 来源:乌海日报打印本文】【关闭窗口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月28日施行。这一新的司法解释改变了以往对于死刑复核案件可以作出核准、改判或者发回重审裁判的传统做法,规定对于各地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原则上只能作出核准死刑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只有在少数特定情况下可以依法改判。
 
    《规定》的出台,是死刑复核案件裁判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保障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行使工作顺利、平稳开展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自2007年1月1日起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死刑复核案件的数量将有一定增长。为贯彻执行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好地理顺中级、高级及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案件审理中的各自职责关系,最大限度地落实“一审是基础、二审是关键”的审判职责,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自2006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即着手酝酿制定新的司法解释,对死刑复核案件的裁判方式进行必要改革。经广泛征求立法机关、中央相关政法部门、地方高中级法院及有关专家学者意见,反复论证,多次修改,最终形成现在的《规定》。 (黄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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